来源:直播吧
近日,有关一位虚拟主播“中之人”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。根据法制日报的报道,这位虚拟主播在直播时不慎透露了真实姓名,结果被其合作的动画公司认为该行为导致了“中之人”身份的泄露,直接影响了虚拟主播的形象,因此该公司要求解除与这位主播的合同,并索赔30万元的违约金。
故事的起始可以追溯到2023年9月,那时某动画公司为了推广自己的原创动漫,推出了这一虚拟主播角色,并与演员江某签订了《合作合同》。合同中明确规定,江某必须作为“中之人”进行直播,并且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。若该身份被“开盒”,他需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。所谓“开盒”,就是个人信息被公开。
然而,仅仅开播17天,江某就在一次直播中不小心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。动画公司对此颇为担忧,认为这会导致虚拟主播的形象严重受损,甚至影响到其百万级的动画项目,因此立即要求解除合同,并索赔高达30万元的违约金。不过,江某反驳道,他的姓名并未在直播中显现,观众也不多,因此这并不算泄露身份。更进一步,他还提到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合理,对他造成了不公平的责任,并要求动画公司支付自己在直播期间的酬金。
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,关注了几个关键点: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,江某的行为是否导致了违约,以及其应承担的责任。法院认定尽管合同是由动画公司拟定,但江某在签约过程中进行过多次的修改和协商,因此不应被视为单方面的格式合同。此外,江某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的行为,符合合同中“开盒”的定义,已经违反了保密义务,虽然观众人数较少,但仍然造成了潜在的后果。
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,法院认为尽管合同中约定了30万元的违约金,但考虑到虚拟主播的流量并不高,这一行为并未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,因此实际损失较小。最终,法院决定酌情确定江某向动画公司赔偿违约金3万元,并驳回了江某对动画公司酬金的请求。该判决经过二审后维持,并已生效。此案不仅揭示了虚拟主播行业中的保密约定问题,也引发了对合同法中公平和诚信原则的思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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